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通過草案 容留人數少 業者:難生存

更新日期:2011/03/2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政會議廿二日通過「台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歌廳、舞廳、酒店等特定場所禁止明火表演;草案也規範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以總樓地板面積除以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為人數限制量,以ALA PUB來說,現場最多只能容納四十四人;夜店業者對於限制容留人數的新措施,多認為恐將造成業者難以經營生存。

「台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昨天第二度送市政會議審議,包括歌廳、舞廳、舞場、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酒店、觀光理髮理容、三溫暖等場所,都禁止明火表演。

草案也規定上述特定場所容留人數,計算方式為總樓地板面積除以三平方公尺,但主管機關對人數限制量得考量場所樓層位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有無開口樓層、營業項目等條件調整。

草案同時規定特定場所管理權人應在主要營業入口明顯處設置現場人數標示牌,經消防局指定的特定場所應增加設置自動計算人數的設備,現場人數已達限制量時,必須在入口處放上現場人數已滿告示牌,並禁止消費者進入。

針對容留人數的限制,夜店業者表示,經營一家一百多平方公尺的PUB,包括樂團表演、租金、人事等成本,每個月至少要六十萬元,而最低消費每個人才三百元,如果現場只能讓卅、四十人進來,一個晚上消費人數一、二百人,根本經營不下去,等於是要業者關門。對此,副市長蕭家淇指出,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可根據消防安全設備、營業項目等條件,調整現場人數限制,規定是有彈性的。

另外,市長胡志強表示,相信未來中央對容留人數會有全國一致的規定,中央若有新的規範,市府會配合中央修正;此草案通過後將送交議會,希望這個會期就能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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